嫌疑人派出所内自残后,登封市公安局继续询问,被判赔53万余元

03.04.2017  08:13

  2016年郑州市两级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全年共审结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6000余件,妥善化解了大批行政争议。

河南商报金水路观察(微信ID:zzjinshuilu)获悉,4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民告官”典型案例,以期对社会公众维权和政府依法行政有所助益。其中,不少案例中,是“民”胜诉了。

案例1

派出所内用头撞击地面受伤 民警继续询问

 

案情:

2015年4月30日晚,郜某等人饮酒后因琐事与肖某发生争执。监控视频显示,当天21时47分,民警将郜某、肖某等人传唤至崇高路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在询问郜某过程中,他用头撞击地面之后平躺到地板上,后郜某出现呕吐、发热等症状,并于凌晨2时20分左右在工友的搀扶下回到宿舍睡觉。

5月1日上午,郜某被送至医院,经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颅骨骨折等。

郜某认为被告崇高路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造成原告受伤后,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严重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警在询问过程中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出现了原告本人用头磕地的突发情况后,未当即检查原告头磕地后的伤情,而是继续询问,后原告在候问室内出现呕吐等症状时,也未及时对原告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但原告郜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河南商报金水路观察(微信ID:zzjinshuilu)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登封市公安局承担30%的责任,支付给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公安机关在询问违法嫌疑人过程中,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不履行相应的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案例2

遭遇强拆 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

2015年5月16日晚十点左右,原告秦某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道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以被告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梧桐办事处将其房屋强制拆除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拆迁改造工作是在高新区管委会的决策和部署下,由梧桐办事处具体实施。

根据规定,应当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梧桐办事处不具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梧桐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管委会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并且履行了法定的拆除程序,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郑州中院判决:确认被告高新区管委会对原告房屋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热点问题,因为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也在行政案件数量上占有较大的比重,此类案件确定适格的被告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和难点。

本案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确定了高新区管委会为适格被告,判决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例3

业委会增补委员不被相关部门同意 法院判业委会胜诉

 

案情:

原告郑州市方圆创世业主委员会诉称,小区五期的入住率已经达到了增补委员的条件。2016年3月5日,小区就增补业委会委员及其他事项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决定增选2名业主委员进入业委会。

原告依据规定,将变更材料送交到被告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处。之后,被告出具意见,不同意变更备案。

业委会认为,被告未履行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同时又以被告及相关部门未在现场监督指导为由拒绝备案申请,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备案的通知并对变更事项予以备案。

一审时,中牟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不予变更备案回复意见,并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变更备案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之后,被告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委会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对业主的合法权益未造成损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小区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不少小区业主及其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提起诉讼。

按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查备案时,应当严格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不能人为地法外增设限制条件,违背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设置的初衷。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