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家具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家具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洛阳市正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已于2015年2月12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发布更正公告。
一、原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家具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ZH2015-CZ02号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编号:洛政采代〔2014〕76号
三、更正信息(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1.招标文件第17页15.1“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正本和伍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更改为“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正本和肆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招标文件第18页 16.2 “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2015年03月03日15:30前不准启封”的字样”更改为“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2015年03月06日15:30前不准启封”
特此更正。
原招标公告的其他公告内容不变。
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获知更正公告后,请将“更正公告回执”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收到投标人“更正公告回执”的,视为投标人已获知并接受更正公告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本公告已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洛阳市正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女士 0379-63346686
政府采购工作证编号:LYSZFCGY060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洛阳市正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 2 月 26 日
附件:
收到更正公告回执
今收到××采购单位××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的更正公告。我们将视次更正公告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并按整个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名称:(盖公章)
日期:
请尽快将此页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表示确认。
传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