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诉“低焦油低危害”欺诈终审败诉

23.07.2014  11:36

  (记者陈飞)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消费者诉烟草企业宣传“低焦油低危害”属于欺诈行为的案件做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据《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认为“低焦油低危害”不应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维持一审做出的原告败诉判决。

  去年,北京一名消费者起诉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其卷烟产品“低焦油低危害”是欺诈行为。原告主要证据是原卫生部《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专家出庭作证等。被告主要证据是中国毒理学会2007年为其产品出具的评价报告,但以涉及商业核心机密为由主要内容未公开。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相关宣传“援引有据”,而原告证据“非评价虚假宣传的标准”,因此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中国毒理学会在一审判决后(2013年10月)发表的关于“低焦油并未减低吸烟的公众健康风险”的声明等作为新证据。

  二审法院判决书称,《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由此可见,降低香烟中的焦油含量系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发展方向。江西中烟宣传内容依托中国毒理学会出具的评估报告,并非单方臆造,且内容观点与现行法律相关原则不相违背,因此不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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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法》于1991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9年仅就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个别修改。

  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要求缔约方确保烟草企业不得使用可能对烟草制品特性、健康影响产生错误印象的推销手段,包括禁止使用“低焦油”“淡味”等词语。我国当年即正式签署该《公约》。

  2011年年底,烟草“降焦减害”研究者谢剑平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此后近百位院士联名致函中国工程院,称香烟“低焦油并非低危害”早被科学界证实,“降焦减害”严重误导公众,要求取消谢剑平的院士资格。

  1999年,美国政府要求法院判定烟草业以淡味和低焦油欺骗公众,并于2010年最终胜诉。2012年,法院又补充判决,要求烟草公司向公众说明低焦油和淡味卷烟的危害并不小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