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保险法修改获全国人大通过

02.09.2014  11:13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8月25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为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于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相关法律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