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男子骑超标电动车肇事 老人被撞身亡

28.06.2014  20:14

  2014年6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自行车肇事案,骑车男子陆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3年11月2日晚上,许昌县青年男子陆某骑着两轮踏板电动车回家时,将一名60多岁的老人撞倒。老人最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陆某被刑事拘留。

  随即,陆某的白色踏板两轮电动车被送往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的属性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车多项指标超出非机动车的规定标准,已经达到机动车的规定标准。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官提醒: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两轮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千米每小时就可以认定为普通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则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千米每小时,而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的车轮轮胎宽度也不应大于54毫米。

  像本案中,陆某骑的这种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酒后驾驶在定责和理赔时会很“吃亏”。一旦超标车被司法鉴定为机动车后,驾驶人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其责任程度会上升。此外,驾驶摩托或汽车会购买保险,但超标电动车一般没有保险,一旦出事个人权益会受到很大伤害。东方今报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李雨 宋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