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女子替熟人担保100万 朋友未还款惹上官司

17.08.2015  18:56

保证期间已经过保证人不再担责

记者胡斌 实习生刘强 通讯员赵市伟徐艳

基本案情

别人借了100万,她们做了担保人

2012年8月7日,由于发展需要,许昌某木业公司向崔某借款共计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双方约定:按月息15‰,违约金按日5‰计算。借款需要担保人,许昌某木业公司的唐某找到了殷女士和苗女士。殷女士和苗女士都是许昌市魏都区人,和唐某是熟人。100万元不是小数目,二人虽也有顾虑,但想到这笔款项两个月就到期了,也就答应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笔借款到期后,经崔某多次催要,该木业公司始终未还。2014年12月22日,崔某将该木业公司及殷女士、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连带支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

判决结果

超过保证期间,可以不承担责任

合同上签字属实,但借款到现在已经3年了,超过保证期间,我们不承担责任。”在庭审中,殷女士和苗女士辩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殷女士和苗女士为许昌某木业公司从崔某处的借款在借款履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二人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10月4日。在保证期间,原告未主张殷女士和苗女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许昌某木业公司取得借款后,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故对崔某要求许昌某木业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崔某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累计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最终,法院判决许昌某木业公司偿还原告崔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崔某支付自2012年8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综合分析

民间借贷有风险,替人担保须先自保

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代为清偿的义务。民间借贷有风险,替他人担保先“自保”。

首先,弄清自己的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担保的风险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因此,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担保人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

其次,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负债多少,切不可碍于情面,不假思索,盲目地做担保人。

最后,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务人要求为其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对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较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责任设立越大,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小,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担保人最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

编辑点评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废除了“四倍利率”的限制,重新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除了明确规定年利率小于24%的部分完全受法律保护、大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外,还给留出了一段24%到36%之间的“市场利率空间”,给了民间借贷平台的运作更多弹性。该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