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规定 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14.10.2014  10:50

  10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以往,由于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不详尽,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随意性,“暗箱操作”现象明显。此次发布的新规要求,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庭统一登记立案,并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文书上网的方式进行办理。

  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出席听证会;其他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意见。

  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之后,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专家意见。

  新规还要求,对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一般应委托罪犯出生地、居住地、任职地、犯罪地以外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其中,对职务犯罪罪犯,原为省部级的,应当委托外省符合条件的医院;原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应当委托外地市符合条件的医院。(记者 谢建晓 实习生 刘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