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后门”报名牌小学未果,能要求退钱吗?法院:违背公序良俗|以案说法

17.08.2022  18:10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又到一年升学季,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进入心仪的学校,四处奔走、搜集政策;还有一部分家长,试图花钱“走后门”获得入学名额。8月17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执行完毕一起因“运作费”引发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严重影响学校招录秩序,扰乱了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所收取的款项。

此前,林通过网络与王某结识,王某称其可以帮忙办理重点小学入学事宜,办不成全额退款。林某因孩子马山要上小学,遂与王某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并按照王某要求将6万元的“运作费”汇入指定账户。不久之后,林某的孩子被该小学以“划片”方式正常录取,林某遂找到王某要求退还上述费用,王某退还了2.5万元,剩余3.5万元迟迟未能退还。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退还其3.5万元。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王某收取林某的费用为林某孩子安排入学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招录秩序,扰乱了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确认林某与王某之间的协议无效,但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结合本案情况,王某应当返还剩余的35000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林某35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王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遂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扣,并将款项及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林某,案件得以执结。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提醒那些不愿意“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家长,一方面要注意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理性对待孩子就读学校的选择,不要盲目攀比;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防范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有明确规定,家长可通过官方渠道及时了解教育政策。对社会上一些声称能通过“熟人”“找关系”,不受政策约束、办理上学名额的个人和组织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并向该类人员提供钱财,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既损失了钱财,又影响了孩子正常入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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