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男子为泄愤投毒他人鱼塘 养殖户损失30多万
本报驻马店讯 因对他人承包鱼塘不满,在秋天鲜鱼上市时节,两男子竟深夜向他人鱼塘内投放农药,致鱼大量死亡。二人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可最终难逃法网。
2014年11月20日早上,西平县出山镇村民刘某前往自家承包的鱼塘喂鱼。他走近鱼塘时,竟发现鱼塘里的鱼在乱蹿,以为鱼中毒,就买了点小磨油倒入鱼塘解毒。结果事与愿违,鱼仍然乱蹿不止并开始死亡。其间,刘某在水库边找到20多个内残留乳白色液体的塑料袋,刘某立即报警。
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现场提取的死鱼及水样进行检验,鱼塘水样中检出乙草胺、硫丹成分。西平县水产站证明:乙草胺是一种封闭性除草剂,投入水体后,可以封闭水面,使水内缺氧。硫丹投入水体后可致鱼类中毒最后死亡。据此,警方判断,鱼大量死亡,是有人投放农药所致。
2015年3月4日,警方拘传刘某同村人罗某接受讯问。罗某拒不承认。逃往外地的宋某,闻听罗某被警方控制,于3月5日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罗某随后也供述了和宋某的共同犯罪行为。
原来,宋某和罗某因对刘某长期承包本村鱼塘不满,遂产生报复心理。2014年11月两人在湖北务工期间,商议决定对刘某承包的鱼塘下药,“教训”一下刘某。赶回家乡后,宋某和罗某让他人到外地某农药种子门市部,花费4800元购买20件赛丹和10件乙草胺,之后进行勾兑,并将勾兑好的药物倒进刘某的鱼塘内。
省渔业检测中心经评估,该鱼塘养殖鱼类经济损失共计367240元。宋某和罗某到案后,分别赔偿刘某损失20万元、3万元。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法官提醒:
有竞争就有输赢,面对他人的成功若心理失衡,甚至走极端,就可能酿成大错。本案中宋某、罗某均是家中顶梁柱,因自己鲁莽的行为在让他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自己不但要赔偿,还要遭受牢狱之灾,可谓害人害己害家庭!
(记者 陈磊 特约记者 朱剑锋 通讯员 赵洪友、潘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