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同性恋被2男子拉到小巷子性侵 衣服被抢走

20.11.2014  18:52

  近日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猥亵罪,男性也可被认定为受害对象,但未相应修改强奸罪;事实上“男男强奸”并非罕见,却难追究性侵者强奸罪

  羊城晚报记者 黄汉城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关于猥亵罪,拟将受害对象从“妇女”改为“他人”,而对于强奸罪则原封不动。

  这意味着,草案若获通过,在法律层面,男性“被猥亵”明确须追责,但“被强奸”却没法律规定。那么问题来了,一旦被性侵,男性要拿起什么武器还击?

   案例实录

  面子挂不住 不愿对外发声

  改“猥亵罪”不改“强奸罪

  现行“猥亵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拟将其中的“妇女”改为“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可被认定为猥亵罪的受害对象。“男人终于有救了”、“美男子可以大胆上街了”,网上调侃声音此起彼伏。

  但很快便有人发现,这里有个奇怪之处——与猥亵罪有关联的强奸罪原封不动。广州一位律师对记者说,草案若通过,那么岂不意味着男性在法律上可以“被猥亵”但不能“被强奸”?

  “深柜族”被性侵不愿公开

  2013年夏天,30岁左右的徐飞从深圳宝安出发,到罗湖一家同志酒吧玩耍。夜里他坐地铁回家,走在路上时被两个男子拉进一个小巷子里“性侵”,衣服还被抢走,狼狈不堪。但最终,徐飞选择了沉默。

  “他是一个‘深柜族’,隐藏很深,还想结婚呢,所以就不愿意公开。”来自同性恋亲友会的阿言回忆道。事情发生后,他是第一时间介入的志愿者。

  今年21岁的同性恋人士毕克分析说,男同性恋被性侵不对外发声,还有一个原因是面子上挂不住,“女性被强奸,大家只是觉得她不干净了,还抱有同情;而男人被强奸,就显得很弱,名声不太好,有损尊严”。

   志愿者想帮忙吃“闭门羹

  据阿言回忆,那一周,他尝试用不同的方式与徐飞接触,承诺帮他找一个专业律师,帮忙报警并提起诉讼,但都无一例外地吃了“闭门羹”。

  按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同性性侵害不构成强奸罪。

  “认为报警没用,也是徐飞拒绝援助的一个原因。”阿言叹口气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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