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行政改革向事业单位开刀 部分单位或被撤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要求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另外,“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行政改革剑指事业单位
《意见》指出,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按照权力清单彻底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及时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能,及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各级政府直属且编制规模不大的,并入相关部门;确需单独设置的,探索通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解决;部门所属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无相关内设机构的,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完全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市场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
职能萎缩的事业单位可撤销
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
对行政职能难以划归主管部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将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并相应核减编制后,继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责。
《意见》强调: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必须严格坚持“两个不突破”:不得突破各地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
对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过渡期内实行总量控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只减不增,在编人员退休或调出的要及时核减编制。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提拔干部、增设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