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都网贷系统:股权众筹与矛盾

12.08.2015  17:34

  近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让所有现行的股权众筹平台都为之一震。有解读说,目前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都只是冠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而已。除了拥有公募股权众筹牌照的京东、平安、阿里外,其他的都将被毙命。

  这一解读立马得到了业界人士的佐证:检查不是消灭,是为了避免社交众筹、私募性质的众筹、基金众筹、集资众筹、传销众筹等“伪众筹”混淆“股权众筹”概念,给引导股权众筹今后的正规化发展扫清障碍。

  融都网贷系统CEO宗建成认为,股权众筹作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新兴渠道,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已经多次明确,未来可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不过,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的股权众筹领域还在初步阶段,与现有法规冲突,也有自相矛盾之处,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

  股权众筹的平台定性

  中介呢还是非中介。不管是央行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还是证监会的专项检查通知,定义的“股权众筹”都是“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而所谓“中介”,即如P2P定义类似,是撮合投融资双方的交易,交易完成则职责完成。

  但是,现实的股权众筹并没有如此纯粹,一来平台盈利可能通过抽取融资者一定股权来实现,二来筹资成功后平台仍需进行跟踪式的投后管理,这些都是与“中介机构平台”相悖的。

  非法融资与股权“”筹

  股权众筹本身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本次专项检查通知中也有明确指出。但在《证券法》放开公募之前,股权众筹都极易踏入非法融资一列。

  目前,《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仍处意见征求阶段,最初定位的私募性质仍未改变,除了有公募牌照的三家机构,其余平台都在私募范围。根据《证券法》现有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为了避开“非法集资”的红线,一些“股权众筹”平台采用合格投资人制度,设置投资门槛和金额限制,这也许会变得合规,但却偏离了股权众筹的本意。

  融资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透明的矛盾

  信息对称是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的一大优势,而不管是P2P,还是股权众筹,信息透明度都是一个待解的难题。股权众筹融资者信息的曝光,不仅仅是网贷中担心的侵犯个人隐私问题,更重要的还牵涉到知识产权问题。

  股权众筹的兴起,缘于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了更为便利、更为广阔的融资路径,然而,创新创业的性质也决定了融资者将不愿全盘托出。在山寨文化风行的国内环境中,更是如此。但是,另一方面,作为投资者,更希望详细了解,而不是稀里糊涂地投资。在传统金融变革、投资渠道日广的今天,理性投资也是投资者教育的主要方向。

  因此,融资者的藏掖与投资者的理性,形成了股权众筹的又一个矛盾点。

编辑:闫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