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服务器合同起纠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14.03.2023  11:40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袁慧琴】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虚拟货币市场日益火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3月14日,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挖矿”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花16万购买“挖矿”服务器无收益,买方起诉

2021年6月17日,王某、张某与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曹某签订了《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同》。合同约定,河南某公司收取节点费用和20%的产出提成,为王某、张某提供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等服务,王某、张某享有服务器以及服务器上部署的节点的所有权,河南某公司享有软件技术的使用权,并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完成服务器的采购、托管场地的租用、技术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等相关技术工作。

同日,王某、张某向曹某支付16万元。河南某公司于2021年6月底为两人购买了8台某型号服务器并开始运行,但一直未有收益。

眼见一直没能有收益,2021年12月15日,王某、张某将8台服务器从河南某公司处取走,随后以2万元价格将8台服务器卖出。围绕收益问题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王某、张某将河南某公司、曹某诉至管城法院,请求返还14万元。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购买服务器的用途是BZZ币挖矿。

【说法】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管城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原告张某提出上诉,但张某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不予缴纳,郑州中院作出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管城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朕介绍,2021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已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强调“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原告为了购买服务器实施虚拟货币BZZ“挖矿”活动与被告签订《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同》,被告明知原告的行为目的仍然承诺为原告提供采购、托管和运维服务,双方的主要目的是企图通过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获利,该合同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也有悖于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被告为原告购买8台服务器以及原告从被告处取回服务器时,均未对服务器价格提出异议,且原告称被告购买时服务器的价格为每台2500元,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140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公共利益,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王朕提醒,我国虽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故由其展开的合同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当前,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探索遵循减污降碳生产经营方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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