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改革试点5月1开始

29.04.2016  10:06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政策,方便您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信息,及时便捷地办理增值税涉税业务,防止工作衔接不到位给您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保障您的合法税收权益,请您在以下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一、请您及时正确做好纳税申报准备

  营改增改革试点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您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需按规定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的应税行为,仍需按原规定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例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到主管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6年5月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6年5月、6月实现的增值税。

   二、请您及时到国税部门领取发票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您发生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其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行开票税控设备时一并领取发票。

   三、请您牢记发票开具起始时间和地税发票使用期限

  您因营改增试点所领取到的国税部门发票,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由技术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安装服务,保障您能够正常开票。如果您需要申请国税部门为您代开发票,请您到国税办税场所咨询办理。

  您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您在地税机关领取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原开具系统开具。

  您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包括路桥通行、门票和其他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过渡期内,您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并行开具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您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四、请您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如果您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河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fpdk.ha-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五、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

  您应对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营改增经营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请您选择多元化的办税方式您除了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www.12366.ha.cn),办理申报、缴税等业务。

  (二)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发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等业务。您可以向税务工作人员咨询当地自助办税终端具体网点,以方便您办税。

   七、国税部门通过以下途径为您提供营改增相应服务

  (一)为了帮助您尽快熟悉营改增相关业务,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编写了《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电子文档放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12366.ha.cn)“全面推开营改增”专栏下,您可以免费下载、学习。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漏之处,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您积极参加当地国税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12366.ha.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河南国税”微博、微信公众号,或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若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国税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