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食药监宣〔2014〕160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筹备工作的通知

25.08.2014  16:1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食药监宣〔2014〕16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筹划,全面落实。为保证安全用药月活动扎实有效,现就筹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用药安全科学普及活动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服务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需要。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全社会安全工作大局出发,着眼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凝聚各方资源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用药月活动。要把活动作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科学素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推动活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精心筹划,全面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参照国家总局《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早思考、早动手,加强统筹策划,周密安排部署,做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整体策划和具体组织工作,要协调地方报刊广电等主要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安全用药月活动期间的重大活动,反映社会各界对安全用药工作的呼声和建议,为全省药品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明确各项活动的分工和责任,求实求效,确保国家总局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特色,确保成效。各地要创新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使安全用药月活动成为影响广大、内容丰富、效果明显的活动品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民生主题,着力推出真正吸引人、教育人、适合多种载体、适于反复使用的药品安全宣教精品。立足群众喜闻乐见,紧扣活动宣传重点和公众关注热点,积极探索实践社会化的宣传手段,精心策划活动内容和形式,加大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公益广告宣传投入,加大车站、机场、公交等户外宣传力度,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和手法,让活动更具群众基础、更加贴近生活,切实保证活动效果。

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局于8月25日前将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活动负责人、联系人的电子文本报省局新闻宣传处。

联系人:常存涛(13503853950)杨国猛(18637182768)

联系电话:0371-87519853 87519852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4年8月20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食药监宣〔2014〕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每年9月份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过去三届安全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紧扣社会公众关注热点,精心策划活动内容和形式,贴近生活、贴近基层、贴近实际,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科学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切实做好今年安全月的筹备工作,进一步巩固药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宣传品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宣传重点
  宣传安全用药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不适当的自我用药、过度使用抗生素和注射剂、盲目轻信进口药和高价药等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解读;宣传医药健康领域最新技术成果,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医药科技的了解,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惠及公众健康;宣贯执业药师有关法规条文和政策导向,树立和维护执业药师队伍形象,切实发挥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宣传老年慢性病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借助重阳节、全国高血压日、世界骨质疏松日等重要宣传节点,提升对老年人这一重点用药人群的宣传实效。

  三、活动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参照总局《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见附件),精心设计、有序安排本地区活动内容。加强统筹策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凝聚各方资源力量共同参与,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深入开展知识普及、技能培训、诚信从业等主题宣教活动。

  (二)配合总局活动开展。使用统一的“全国安全用药月”标志。动员本地区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加强对“全国安全用药专家咨询热线”的宣传推广。动员本地区高校学生等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全国大学生健康科普可视化创作大赛”。加大对总局科普移动软件(APP)“食事药闻”的推广力度。组织本地区有影响力的都市类媒体集中报道各项安全月重点活动及重要新闻信息。

  (三)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在报刊平面、广电时段、网络电信、公交地铁等都市类载体和新媒体领域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坚持公众喜闻乐见即为创作方向的原则,引入社会化的积极元素和创新模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与手法。适应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规律,加强可视化新闻理念和技术在药品安全科普领域的应用,着力提升宣传作品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请各地将安全月活动方案电子版于8月29日前报总局新闻宣传司;注意总结成效、经验、做法,将总结报告电子版于11月15日前报总局新闻宣传司。总局已将各地区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考核范围,并将配合财政部适时开展考评。请各地密切关注总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及时获取安全月相关信息,后续工作事宜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胡昊、杜婧举
  电 话:88330483、88330433
  传 真:8836321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 件: 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