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受理药用辅料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15.02.2017  16:34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省级药用辅料注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经研究,我局决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药用辅料等3项行政许可审批(详见附件);已受理并在审批程序中的企业申请事项,我局将终止其审批,并将有关资料予以退回。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仍需满足目前药品管理法规相关要求,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上述工作有新的部署则按照规定执行。

2017年2月13日


附件:根据国务院要求省局停止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药品审批一并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明确,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要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