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商贿赂医院领导 院长判十年 药商罚一万

18.07.2014  11:11

  7月15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隆昌县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的销售员为了拓展业务,向重庆荣昌某医院院长行贿。东窗事发后,医院院长被判10年有期徒刑,销售员被罚10000元。

  J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168万元的中型公司,在做批发、零售中药材等多种业务,在当地非常有名。2003年4月20日,J公司聘用东兴区小河口镇新田村的杨某为业务销售员,工作期限10年。为了保证销售人员有适当收入,J公司除基本工资外,还按7%提成用于业务费和本人奖金。

  杨某是一个很“敬业”的销售人员,不但把隆昌当地的业务干得风生水起,还把业务拓展到了荣昌县某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A医院)。在与A医院联系业务中,杨某为了获得更多销售额,提高竞争优势,便向院长黄某承诺,按销售额5%的比例拿“回扣”。黄某觉得杨某“耿直”,业务逐步向杨某倾斜。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A医院共与杨某交易了31万余元的药品,杨某也获得了收益。当然,“懂事”的杨某依约给了黄某1.5万元现金贿赂。

  2012年,黄某收受贿赂的犯罪活动被当地司法机关查获。同年12月18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12月24日,隆昌县工商局经检一队在对J公司进行回访检查中发现,其在与A医院的业务往来中,回扣了现金给A医院院长黄某。12月26日,市、县工商部门决定对J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J公司的杨某涉嫌商业贿赂,先后多次送给黄某药品回扣款共计1.5万元。

  今年2月22日,市、县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裁定,没收杨某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近期,工商系统严查各个商业贿赂重灾区,打击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还市场营销一个良好的经营秩序。在此,敬告各行业的销售代表以及某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管住自己的手,以免干出蠢事来。”

  记者手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而一些手中有权的人对此总抱有侥幸心理,依旧大搞权钱交易,最终成了阶下囚。党和国家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这不是一句空话,一只只被拍扁了的“老虎”和“苍蝇”就是铁证。(杨定荣本报记者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