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商为销售药品给医院领导回扣47万 获刑3年

07.12.2015  12:08

本报许昌讯(记者胡斌实习生鲁艳培通讯员宋二歌岳真屹)为了销售药品,某药店承包人刘某给予许昌某医院院长郭某(另案处理),回扣款达47万余元。日前,刘某也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了解,刘某系许昌某医药采购有限公司某药店承包人,因长期给许昌某医院提供药品,和许昌市某医院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为了能够让自己的药品销量达到最大化,2010年,刘某找到时任该医院院长的郭某,说可以按照药品购买总额的3%给予郭某回扣。考虑到自己的孩子刚上大学,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郭某同意了刘某的说法,并欣然接受了刘某给予的回扣款。

2013年后,刘某又按照药品款的5%给予郭某以回扣。短短4年间,刘某共计给予郭某药品回扣款达47万余元。2015年6月25日,刘某行贿罪一案被移送到魏都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8月7日,该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刘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许昌某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多次给予该医院院长郭某药品回扣款,共计4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