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药品新政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购药渠道

26.09.2017  09:42

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出台 药品出厂价格将可追溯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购药渠道

昨天,《北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发布,23条新政涉及药品的审批、供应、采购配送、药价监测、医药费控制等。根据《实施方案》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年内全市推行药品“两票制”

今年年初,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委办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对此,《实施方案》指出,将结合《通知》制定出台本市“两票制”实施细则,争取到2017年底在全市推开。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两票制”即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此举目的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新举措还强调了将对医药费用进行合理控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并将落实到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控制情况将纳入政府对公立医院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将定期对各区、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公示。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购药渠道

实施方案》提出,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及相关规定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同时,本市还将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本市还将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减少交易成本。对此,本市将研究网络药品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及配送服务相关政策,强化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监管工作,保障药品流通过程安全性。

对于药价的监测举措,根据《实施方案》本市将落实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与药品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进行互联互通,还将与有关税务数据共享。

此外,全市也将健全药品价格的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将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药企供配药品不及时将被禁止采购2年

药品配送直接关系着医疗机构的使用。《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药企供配药品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要求退出阳光采购平台,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自愿签订购销合同,确保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及货款结算。对违反合同约定,供货或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退出阳光采购平台,公立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在放管服背景下,根据《实施方案》,对于临床急需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以及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性新药,这些药物都将提高受理和初审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