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明确两大时间节点 关系独生子女费用是否退还

12.12.2014  14:56

郑萌/制图

去办理“二孩证”,“双独”家庭请记住2011年11月25日,“单独”家庭请记住2014年6月3日,这俩日期将直接关系到你的独生子女费需不需要退。

近日,针对“生二孩须退独生子女费”一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出解释,明确了以上两个时间节点。

据了解,郑州市计生委已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参照执行。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郑筱倩

事件

独生子女费退不退省人大明确俩时间节点

有人指出,河南今年5月刚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生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生育的,须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但1月8日,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明确这个奖励不用退。

对于这场热议,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出了解释:设立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两个时间点,分别作为“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和“单独”夫妇是否需要退费的节点。

对此,郑州市计生委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已要求全市遵循此解释规定,收取退费。

疑问解答

问题1

为什么要规定退费?

解答:我省1990年制定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解释称,对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独生子女费,是国家的一种奖励和经济补助,具有鼓励性质、荣誉性质。当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要求生育二孩时,便不应再享有这种优待。这一规定并不具有处罚性,只是一种返还,使法规规定更加严密。

问题2

河南法规是否与部委文件冲突?

解答: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认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生矛盾,应当依据《立法法》处理。《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而解释称,是否退还独生子女费,在适用时,根据修改决定生效实施时间来划定节点。这与国家卫计委的规定不矛盾,并且兼顾了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国情和民意的统一。

问题3

为什么如此划定时间节点?

解答:解释称,“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单独”夫妇在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生育政策后才能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此之前,他们不符合再生育的规定。

他们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系基于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所取得的,属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赖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

根据立法精神及“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他们在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而在生育政策调整后,如果选择生育第二个子女,也符合退费的前提条件。

问题4

多退的部分如何返还?

解答:据郑州市计生委有关人士表示,因为此前有的人退费,有的人没有退费,如何返还多退的部分,需要等省里明确程序。

昨日,河南商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省卫计委正在抓紧制定相关细则,以落实此解释规定。

双独”家庭

黄先生属于“双独”家庭,第一个孩子生于2007年7月,2013年8月生育第二个孩子。他的独生子女费应该这样退:2007年7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间领取的不用再退,2011年11月25日以后领取的应当退还。

单独”家庭

李女士属于“单独”家庭,她的第一个孩子2009年4月出生,且领了独生子女证。

如今,她正准备去社区申领“二孩生育证”。李女士需要退2014年6月3日至今领取的费用,此前的不用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