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女子网恋未婚产子 送养孩子3年后反悔

30.06.2014  10:23

  未婚妈妈送养孩子3年后,她要回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得支付领养人补偿款。

  舞阳县一未婚妈妈杨晓艺(化名)产子后,无力抚养,送养他人。3年后,她心生悔意,想要回孩子,但屡遭领养人拒绝。她诉至舞阳县法院,法院能支持她的主张吗?

  身边的事儿

  舞阳县的杨晓艺自小父母离异,跟随奶奶生活,初中没读完,便外出“闯荡”。2008年11月,她在网上结识了已婚男子关某,此后不久,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10年6月,关某得知杨晓艺怀孕后,害怕被纠缠,就谎称外出借钱买房,便再无音讯。此时,杨晓艺已怀孕7个多月,也没经济来源,只好借住在一位朋友的闲置房内,不久与刘某相识。在接触中,刘某得知杨晓艺未婚先孕的情况后,不禁心中暗喜。原来,他妻子无生育能力,而且弟弟因家境贫寒至今未婚,如果把杨晓艺撮合给弟弟,孩子生后过继给自己,这岂不是一举两得!于是,他与父亲及妻子商量后,就认下杨晓艺做干妹妹,安排她住到自己家的另一处房子里。

  2010年9月,杨晓艺生下一男孩,刘某让妻子伺候杨晓艺“坐月子”。40多天后,刘某把想法告诉了杨晓艺,杨晓艺想自己正年轻,而刘某的弟弟已近40岁了,并且生活贫困,怎么也不同意嫁给刘某的弟弟。刘某的父亲多次逼杨晓艺答应这门亲事,杨晓艺见状就哭闹着要抱孩子离开。刘某也只好作罢,但执意劝她把孩子留下。杨晓艺认为自己无能力抚养孩子,且带个孩子影响以后的生活,而刘某急需一个孩子,且也照顾自己这么久,把孩子交给他抚养,自己也放心,便同意了刘某的请求。而刘某担心杨晓艺以后反悔,便和杨晓艺签下协议,约定杨晓艺让刘某收养孩子,不能要回,而刘某也不能将孩子送还,杨晓艺接受营养费5000元,双方如有违约,需付给对方违约金20万元。

  杨晓艺离开刘某家后,自食其力,做起了服装生意,收入逐步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对孩子的思念与日俱增,开始后悔以前的荒唐行为,便找到刘某要求见见孩子,却屡遭拒绝。于是,杨晓艺以自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为由,诉至舞阳县法院,请求判决收回孩子的抚养权。

  刘某称当时是杨晓艺不愿意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才立下协议把孩子送给他,他辛辛苦苦抚养孩子3年多,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杨晓艺想要回孩子,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违约金30万元。

  近日,舞阳县法院判决杨晓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补偿刘某13万元。

  法理解说

  根据《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抚养的权利时,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杨晓艺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是法定的监护人,虽然与刘某签订了协议,自愿将孩子送其抚养,但双方未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协议应为无效,所以对杨晓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杨晓艺生育之前,刘某就开始负担其生活费用,又抚养孩子3年多,在经济上有较大的支出,要求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记者薛华通讯员李广卿何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