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30.12.2018  07:41
陆昊签署第1、2号自然资源部令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本报讯  (记者  乔思伟)12月27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第1号、第2号部令,发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这两部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适用于部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制定部门规章,内容涵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文本起草以及送审报批、修订、解释以及立法协调等立法工作各个环节。规章突出了部党组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报党组会议审定;要求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建立预期评估制度,严格征求意见程序,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红头文件”的全流程管理作出了规定;细化了规范性文件全面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评估及定期清理等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