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女子自家露台建房遭强拆 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14.11.2015  10:24

购房人经开发公司同意后,在所买房屋的平台上搭建了阳光房,后经举报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购房人认为在买房时,开发公司隐瞒了不能搭建阳光房的事实,遂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建阳光房费用。

□东方今报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芦萍 王文

2008年,李女士看中许昌某小区一套带平台的住房。她想在购买后将平台改造成阳光房,于是向开发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可以改造的答复后,李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全额付了房款。

2008年5月,李女士向该开发公司申请将平台改为阳光房。当日,该楼房设计院负责人、楼房管理人员均在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意见。两个月后,李女士在所购买的房屋露台处搭建了阳光房,花费91069元。

2014年5月,李女士搭建的阳光房被邻居举报违法,因该房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相关部门强行拆除。

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搭建的阳光房被拆除,李女士觉得自己很冤屈。她认为该开发公司为了售房,故意隐瞒了购房人不能搭建阳光房的事实,又在平台上设计了一个门,造成购买人相信平台是可以自己使用的情况。且她在搭建阳光房的时候特意写了申请,开发公司也做了同意的批复。现阳光房被拆除,给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阳光房被拆后,李女士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由开发公司赔偿她搭建阳光房的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开发公司辩称,在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允许原告建阳光房的特殊约定。原告所建房屋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且所建房屋严重影响到他人合法权益,被他人投诉,最终被行政机关拆除,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其损失不能由被告承担。

魏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以申请的方式向被告提出搭建阳光房的要求,双方虽然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被告在未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就在原告的申请中批复同意,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对核定的91069元建房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开发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中,经法院调解,11月9日,该开发公司与李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公司支付李女士5.5万元,双方再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