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法官这样说

26.10.2022  19:12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张霈霈)在日常的买卖交易中,不少人习惯先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然而,这种“惯例”能否成为拒绝支付货款的法定理由?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10月26日,记者从巩义市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开具发票引发的纠纷。

2022年6月起,郑州市一公司(以下化名为甲公司)为另一家公司(以下化名为乙公司)工地运送水泥,约定货到付款。前两车款付后,第三车水泥的款项一直被拖延。

甲公司认为,拖欠的8100元水泥款未付,应尽快付款;乙公司则表示,甲公司没有就该笔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开发票再付款,不开发票无法付款。

双方企业对事实并无争议,但由于初次合作、缺乏信任,该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竹林人民法庭,索要货款。

受理该案后,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担心乙公司不付款,乙公司担心甲公司不开具发票。由于双方对事实无争议,法庭决定先调解处理。竹林法庭特邀调解员王满仓表示,有法院这样值得信任的中间平台,将全力保障双方的权益。

10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乙公司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后,甲公司现场办理了撤诉并即刻为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纠纷至此圆满解决。

一般情况下,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呢?

竹林法庭法官介绍,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在卖方已向买方交付了符合要求的货物后,买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一般情况下,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如果买卖双方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呢?该法官介绍,鉴于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