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却被转让 许昌两年轻人一审告赢工商局

11.11.2015  16:38

  □记者 韩景玮

  本报讯 “本来是股权质押、借款,但工商局却在我公司股东和法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让股权质押变成了股权转让,让公司股东变成了第三人!”许昌市两个生意伙伴为此打起了“民告官”行政官司,将许昌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此案并一审判决:撤销许昌市工商局核准并变更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

  原告刘思扬、宋鹏飞都是80后,系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置业)股东。二人称,为给公司发展筹集资金,2010年下半年,两人与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荣置业)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两人在公司50%、49%的股权转让给元荣置业;另一份是借款协议,以刘、宋二人在澳洋置业的股份质押,向元荣置业借款5000余万元。

  两份协议签署后,元荣置业并未购买刘、宋二人股权,但质押借款协议得以施行。之后,澳洋置业在已先期归还对方借款3000余万元的情况下,于去年6月向工商局递交申请,并证明澳洋置业是以股份质押借款,而不是股权转让。但在他们递交申请仅半个月后,工商局却以元荣置业通过质押持有澳洋置业99%股份,核准变更了企业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现在澳洋置业是一个执照,却有两个法人。

  刘、宋二人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工商局提出异议,但并未被采纳。二人遂以工商局违反法定职责、侵害自身权益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把元荣置业列为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元荣置业与二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以上事实能够证明借款是元荣置业与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遂判令撤销工商局变更股东的行政行为。

  目前,工商局已上诉至许昌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