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聘结果遭有关部门驳回 权力可别太任性
2015年度吉林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去年底基本完成,在市、县审批完毕,等待省里确认、发证之际,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与教育厅人事处却联合下发文件,要求重新启动评聘工作,而且将增加答辩考核、择优评聘制度等环节,淘汰率为30%—50%。
首先必须说明,吉林省此前开展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是严格依照省政府的文件进行的,在评聘工作开展期间该文件并未废止。在此情况下,吉林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与教育厅人事处联合发文,要求对本已基本完成的职称评聘“推倒重来”,不管目的是什么,都只能反映一个事实:权力有点“任性”,有关人员法治水平和意识需要提高。
行政法上有一项重要原则,叫作信赖保护原则。依据该原则,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作为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其在保障人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持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法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就确认了这一原则。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吉林省此次教师职称评定已经基本完成,其前期工作不能随意废止,那些评上了职称的教师的利益虽未到手,但按惯例是可以预期的。把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推倒重来,而不是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补充完善,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悖,也有违信赖保护的理念。
虽然吉林省人社厅工作人员声称此举是要率先落实人社部文件,但依法行政的红线在任何时候都不应逾越。
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送请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所以,当涉及数万教师的切身利益,甚至有“朝令夕改”嫌疑而且导致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但吉林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与教育厅人事处联合下发文件前,不妨充分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认真地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受到影响的教师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这一文件,省人大、省政府也可以依法启动规范性文件监督和审查程序。如果确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应当尽快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本报特约评论员 朱恒顺
责任编辑:李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