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要休假单位不肯批 律师:必须两相结合

06.04.2016  11:05

原标题:年休虽以审批为准个人意愿也得兼顾

东方网4月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张女士去年暑假想带孩子外出旅游,结果单位不准假;到去年年底想请假回老家接母亲来上海看病,结果单位又称年底事情太多无法安排,这让张小姐欲哭无泪,有点不知所措。日前,她打来电话,就是想知道单位的做法到底对不对,以便以后有个应对。张女士是西安人,但在上海成家立业已经十多年了。虽然财务主管的工作较忙,但年休假还是能保证的。去年暑假,他们夫妇想带孩子去大连旅游,但请假时,新来的老总不同意,说他刚来,财务方面的好多事情不熟悉,需要向她了解,故请她将休假延后。为了工作,于是她便让丈夫一个人带着孩子外出。到了年底,她母亲突然患病,家里人商量下来,决定还是来上海看病,于是想叫她回家乡去接。她当即向老总请假,可老总又说,年底工作这么忙,怎么可能安排人休年假?希望她另想办法。问题是家里就她一个孩子,父亲身体也不好,到哪找人接母亲来上海呢?老总不批假,总不见得擅自走人吧?正在她愁肠百结的时候,正好她表弟要来上海,于是问题迎刃而解。但她搞不明白,休假是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凭什么不批?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虽然国家已经用法律的形式全面推行了带薪年休假的落实,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会碰到一些困惑和纠纷。这里罗主任分析四点:

第一,休假制度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不享受休假有前提。只有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休假安排必须两相结合。法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怎么个统筹法?首先单位不能只强调工作而任意安排,必须结合职工个人意愿;其次,当休假确实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职工一般应以工作为重,因为休假制度实施的题中之意应该是“不影响工作”。操作上就要求人事部门细化,比如年前或年底时,让个人申报,然后排出计划,这样相互错开,避免因集中公休而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最后,若确实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尤其是当职工遇到困难时,单位就需要多做思想工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照顾或帮助职工,这样或许效果更好。

第四,单位不能安排休年假,应支付补偿。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责任编辑:郝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