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2.09.2014  15:07

豫安监管﹝2014﹞56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部署,我局制定了《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1日

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纠正和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机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执业。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列入检查范围,包括:原由卫生部门认可并经安监部门换证的机构和安监部门新认可的机构。时间跨度上,重点检查机构自安监部门换证或新发证以来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性、人员真实性、服务规范性”为重点。

(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服务机构资质及资质证书使用、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违规进行委托检测,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等行为;是否存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或机构分立、合并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与资质条件的符合性,以及是否存在使用外单位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资质或从事技术服务等问题;是否存在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具体技术服务事项、使用本单位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等情况。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主要检查各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或不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及检测,不按规范要求对检测样品进行运输、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设施评价不准确,评价结论不准确,以及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保存技术服务档案,确保技术服务结论及过程的客观、真实性可以追溯。

(四)其他情况。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报告质量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抽查。重点是机构的人员条件、实验室条件、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记录等符合性和规范性。

四、时间安排

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自2014年9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机构自查阶段(2014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深入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各服务机构要于2014年10月15日前向其资质认可部门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甲级机构同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丙级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省安监局报告)。

自查自纠报告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和资质沿革情况;法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变动情况;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机构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自查出的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报告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业绩表》(见附件)和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4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

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对象随机抽取,以2014年5月31日前已经安监部门换证(或新发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重点抽查对象。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抽查数量不少于机构总数的50%;对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检查由省安监局组织,省辖市、省直管县安监局参加;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辖市、直管县安监局组织。现场检查时已受理资质延续申请的机构,现场检查与其资质延续审核工作合并进行。

(三)迎接国家总局抽查(2014年11月至12月)

国家安监总局于2014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级安监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督促本辖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机构,要作为重点现场检查对象,进行严格检查。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予以吊销资质。同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监部门于2014年11月底前向省安监局报送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详细列明检查机构名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四)在执法检查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严格工作标准和程序,保证执法检查公正廉洁高效。

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业绩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