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跑路”成频词 中小企业如何健康成长引关注

07.07.2014  12:07

  原标题:“老板跑路”成频词中小企业如何健康成长引关注

  北京时间7月2日,涉嫌合同诈骗巨款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优静在乌干达共和国恩德培地区落网。俞优静曾是永康最大一家进出口企业的总经理。逃往非洲前,她已经向银行及社会借款上亿元。此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她也被称为“跑路美女老板”。

  “卷款跑路”“欠薪跑路”……一段时间以来,“老板跑路”成为高居索排行榜前列的高频词。一些企业家缘何频频成为“老板跑路”?企业未来如何健康成长?新华社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重灾区多为中小民营企业

  记者梳理了去年以来见诸媒体的多起“老板跑路”案件发现,互联网金融领域、产能过剩领域、预付卡产业等领域易成为重灾区。

  深圳老板郑旭东成立了5个平台公司,利用网贷平台、信托、文化产权交易所大肆敛财,导演连环骗局卷跑了全国近万人的近7亿元资金。据网贷天眼统计,截至6月底,共有123家P2P平台“老板跑路”,全国正常运转的P2P平台接近880家左右,而新出现问题的平台多集中在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区。6月份跑路的7家公司中,4家位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

  在产能过剩的LED、玻璃等领域,“老板跑路”现象也频频出现。广东中山市雄记LED灯饰厂负责人,拖欠了400多名工人近100万元工资,拖欠供货商近2000万元货款之后逃匿。据雄记灯饰厂负责人交代,灯饰厂经营不善,亏空情况严重,导致资金链断裂。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目前出现“老板跑路”的企业多集中在房地产及其上下游企业、处于产能过剩的行业中的中小民营企业等。

  美容卡、健身卡、教育卡等预付卡产业领域往往出现“卡在、店亡、人跑”的现象。去年以来,辽宁、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均出现培训机构负责人携款跑路的现象。

  “老板跑路”频发事出有因

  我国民法专门设立了企业破产程序,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全部责任,一般无需企业老板以私人财产承担责任。缘何企业出现资金问题后,不是走正常的破产程序,而是老板弃厂而去成为“老板跑路”?

  记者根据媒体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网贷公司的“老板跑路”几乎占据了去年以来“跑路党”的半壁江山,原本用于对接借款方和贷款方的P2P平台,多被用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法律专家指出,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网贷公司老板面临的不单是公司破产的民事责任,而是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已经出现多年,但是至今没有监管主体,也没有法律规定,准入门槛低,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当然容易出问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说。

  除了企业自身经营失策,也有部分“老板跑路”是倒在产能过剩、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的双重压力下。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间,LED芯片产能扩张超过10倍;与产能大爆炸直接相伴的,是LED芯片价格的大幅下滑,同期LED芯片的累计跌幅超过50%,一些LED企业不得不依靠举债度日。

  与此同时,企业的融资成本急剧加大。记者走访广州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到,1年内短期周转资金贷款,大多月息超过3%,还要另付2%的贷款服务费,并且放款当日就扣除首月利息及贷款服务费,“小额贷”已然成为“高利贷”。

  董登新说:“企业要花钱,往往只能以老板私人名义去借高利贷,一旦还不起,老板要用私人财产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就选择了‘跑路’。”

  此外,恶意借债不还,非法集资,携巨款跑路的也不在少数。轰动一时的江苏常熟“跑路”女老板顾春芳近日被法院以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用市场机制淘汰不合格主体

  记者采访发现,往往在制造业较为发达的浙江、江苏等地区,“老板跑路”的现象更为突出,涉及数额更为巨大。以江苏常熟为例,曾因案发跑路的“鲤鱼门”老板周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非法集资共4.8亿余元;江苏常熟市某服装厂老板姚某因集资诈骗1.5亿元而跑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除了严惩违法者外,“国家应该出台具体的政策,关照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促使资金注入实体经济。”林江说,制造业利润微薄,致使产生“有钱放贷,无钱办厂”的现象,原来用于实体经济的资金,很多都撤回来投入到房地产等领域进行投机。有的地方“炒钱”现象严重,背离了实体经济,长期下去必定不健康。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等业内人士则希望,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在行业准入、信息披露、数据采集、风险监测等方面尽快形成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常态化监管。

  董登新认为,一方面应该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审慎经营,避免过度投资、盲目扩张,防止企业老板故意掏空公司逃避责任;另一方面,应该擦亮投资者的眼睛,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用市场机制淘汰不合格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