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与两名青年QQ群相约自杀离世,网络平台是否有责任?
6月7日,武汉市黄陂区一小区一居室内发现三具男尸。8日晚,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黄陂发布通报称,三男子分别为胡某(男,湖北人)、杨某(男,河南人)、李某(男,河北人),三人邀约在屋内烧炭自杀。
图:微博@平安黄陂
6月8日16时58分,胡建国(化名)清楚地记得他接到警方消息的那一刻,“黄陂出租屋发现自杀的三具尸体,你赶紧过来核实一下。”等到胡建国再次见到儿子的时候,21岁的胡靖(化名)躺在冰冷的遗体袋中,与他并排在一起的还有两个90后青年,三个人相约在武汉的出租屋烧炭自杀,中毒而死。
图:微博@平安黄陂
发现胡靖失踪并加入自杀群的是他的女友。由于琐事吵架后,胡靖的女友几天没有收到他的问候信息,主动联系胡靖也没有回信。5月28日,胡靖女友登陆了胡靖的QQ号,弹出来的几条群消息,让她觉得“瘆得慌”。于是她把这事告诉了胡靖的家人。
群友:“一起死吗?兄弟”。
胡靖:“你来武汉吧”。
群友:“那个烧炭的告诉我人多死不了”。
胡靖:“目前三个人”。
群友:“到时候约你一起烧炭”。
胡靖:“你有房子吗”。
胡靖在自杀群中的聊天记录
近日,有媒体专门采访了死者之一胡靖的家人,父亲胡建国哭着对记者说:“孩子是自杀的,我们认了,三个孩子相互不担责,我们也认了,但是如果没有这个QQ群,没有约上一同赴死的人,我相信孩子不会选择这条路。”
胡建国表示,自己并不是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互联网平台,但自杀群在平台上长期存在,并在孩子自杀的事件中所起到的不良作用也是必须要正视的。
“胡靖走了,但还有年轻人在自杀群里,我们不能眼睁睁的看着他们也走同样的路。那些聊天记录说的已经很明白了,聊了那么久,网站看不到吗?网络平台没有审核么?不承担任何一丁点的责任么?”
网络相约自杀悲剧,令人担忧
在自杀群相约自杀,这或许已经成为了有自杀倾向的人比较普遍的一种自杀方式,而他们之中,青少年不在少数。
2017年4月,江西南昌莲塘镇的宿舍里,4人烧炭身亡。警方称,死者从山东、浙江、湖南等地赶来,通过网络相约自杀,最小的17岁,最大的34岁。
2016年12月,20岁的湖南大学生小伟通过QQ群和网友相约去峨眉山跳崖自杀,小伟的父亲假扮网友卧底该QQ群,成功救下另一名轻生者,但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小伟父亲收到警方消息,小伟另约他人在长沙双双跳楼身亡。
2013年,福州一19岁少年自杀服下了62颗安眠药,幸好抢救及时活了下来。然而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自杀。此前,该少年因家境贫困父母吵架,被朋友介绍加入自杀QQ群后,曾连续两次自杀未遂,导致如今伤病缠身。
自杀群:随时都有人约死
有记者曾卧底“自杀群”,在QQ中搜索相约自杀的群,结果发现,虽然QQ屏蔽了“自杀”“轻生”等字眼,但输入一些类似的比较隐晦的词,如“相约生死”“解脱”,就能找到自杀QQ群,数量不少且相当活跃。更可怕的是,这些自杀群人少的有一两百人,人多的QQ群多达近两千人。
刚加入群,就会有人私聊询问“约死?”“什么时候走?”“要走吗?一起做个伴!”在一些活跃的自杀群中,每天随时有人发言,大家会讨论哪种自杀方式痛苦相对小一些,甚至有人直接分享自杀攻略。吃安眠药、跳楼、烧炭、割腕……当有群友声称要轻生时,还有人会帮着出谋划策。
QQ群、贴吧、豆瓣、微信群、自杀游戏……在这些网络平台上,都很可能看到咨询自杀、自杀群,乃至加入自杀群的网友。
相约自杀的网络平台是否有责任?
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童永胜博士表示,虽然自杀是一个长期的心理变化,影响因素很多,但也不能忽视自杀群的责任。从有自杀想法到实施自杀行为之间有很长的距离,这段距离包括自杀的计划、工具、时间、地点。而自杀群的存在,为有这一想法的人提供了环境,通过一起讨论强化了自杀的意念。
那么,相约自杀的网络平台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呢?目前,在法律界对此还是有所争议的,比如,是互联网平台主动去发现,还是等待用户举报投诉再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第七条规定:
据从事互联网对青少年心理侵害方面公益诉讼的律师张晓玲律师介绍,起诉自杀群所在的互联网平台,不少案例都失败了,但也曾有过成功的案例。
2010年6月初,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QQ相约自杀案”,这在当时被称为“全国首例相约自杀案”。据报道,20岁的范某和22岁的张某在QQ群里相约到丽水烧炭自杀,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张某放弃离开了现场,范某却一心求死,后张某打电话通知宾馆,但却没有救回范某的生命。案发后,范某的家人将张某和腾讯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张某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并予以赔偿。而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但2012年,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意见,否认上诉人腾讯公司应承担事先信息审查监管义务,但认定上诉人负有事后信息审查监管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范某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范某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
此外,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范某通过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是其所追求自杀的结果,故腾讯公司的行为与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预防自杀,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自杀情绪就好像一种传染病,通过网络这种自由的环境传播十分可怕。热衷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孔维钊律师称,自杀群的出现和管理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虽然自杀是个人的行为,但如果本身造成了社会影响和对他人的伤害,就应该受到监督和控制。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海鹰认为,网络上相约自杀的发起者和追随者未必都抱着最后的决心。通过网络交流,自杀危险因素加大,如抑郁的情绪等,容易在这个人群中共鸣、放大,使得轻生意念增强。
网络虽然只是作为一个交流平台,但也应负起社会责任,加强对这类自杀群的监控和管理,阻止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相约自杀,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共同预防。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