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刘庭杰被网贴诽谤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或构成刑事犯罪

26.05.2014  09:17

   中原网讯(记者 杜世民) 河南锦鹏实业集团的委托律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史金峰称:近期网络上大量发布攻击、诽谤刘庭杰先生贴子目的是为了引起公众产生误解,侵害众多公民的知情权,使河南锦鹏实业集团及刘庭杰的公众形象与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为此,我们认为数百篇的发贴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网民监督发牢骚的界线,目前,该攻击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庭杰的名誉权,也对锦鹏集团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我们会同相关机关已经对所有不实贴子进行证据保全,现郑重告知恶意发布者,请立即自行停止发布、删除、屏蔽有关侮辱、诽谤河南锦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刘庭杰的虚假文章,否则我们将严格追究全部的法律责任。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建说: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的问题做出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1次即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则被定性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编辑:禹亚楠 联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