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化妆品出问题网站也需担责

10.11.2014  17:44

  (记者李花)网购化妆品维权难现状可以改变了。前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追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没有履行管理责任,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

  国家实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监测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严重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严重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化妆品加强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