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1.5元发酵粉未结账被认定为盗窃?网调结果显示:过半网友认为超市做法不合理

24.08.2022  20:50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宁田甜

8月20日,郑州市民朱先生向大河报·邻妹妹反映,当天,他62岁的母亲带着俩小孙女去家门口(新郑市龙湖镇)的一家超市(好又邻优选超市)买菜。结完账出超市时,防盗门发出响声,原来,是一包1.5元的发酵粉还没有结账。

超市工作人员将老人带到办公室,认为老人此举系盗窃行为,要报警处理,老人带着的俩孩子吓得哇哇大哭。老人很害怕,立马向超市人员求情,之后支付给超市100元,私了此事。之后,老人家人得知情况后很气愤,称要和超市要个说法。8月22日,大河报·豫视频对此进行报道。

报道发出后,引发网友强烈热议。截至8月23日记者发稿,已有近40万网友关注此事。

针对网友的相关疑惑和有关此事的最新进展,大河报·豫视频继续追踪。

网友反响强烈,看法不一

网友质疑,超市所为是否违法?

@乐居飞天:老人忘记了,这事情很正常,你提醒她就是了,没必要大呼小叫的把人带到办公室。

@妞妞color198: 不至于,让老人结清就可以了。

@zz浅浅one: 如果是惯犯,报警绝对没问题,再把之前的监控调出来。如果只是一时忘记,补回来就可以了。我有一次结账的时候接了个电话没付款,第二天又去付款。虽然超市没发现,但我觉得不能占这个小便宜。

@隍枕: 1.5元真不至于。

@将减肥进行到底9549: 那个超市这么有原则。

@数字985: 我想问一下就算是偷盗价值1.5元的东西犯法吗?

@ivy-2022: 超市的做法不妥,应该报警。

@_微笑起涟漪: 手里的菜都正常结账了, 一包发酵粉也不至于。超市未免太没有同理心。

@happykj2000: 超市的作法很过分。

@悠然果粉: 如果真是偷盗,超市自己处理就是违法。

@今天在开心吗: 既然偷,还把菜给结账了。分明就是老年人忘记了,小题大作不至于。

网友称如果老人真是忘结账,当时就应该不怕报警

@喷就给你一jiojio: 如果是我,我不怕报警,因为我本来就没有要偷盗的想法,就是忘了结账了,那就报警,上测谎仪都行,没干亏心事儿,不怕鬼叫门。

@与人间寥寥月色长眠: 可能普通人都害怕所谓的报警吧。

@好看又可爱687: 怕报警了可能说不清,毕竟是自己忘记结账了。又没有证据确实是忘的,所以害怕了。超市也过分了,十倍赔偿也不至于100啊,这黑心的超市,以后还敢去买东西吗?

@崩溃的丸子:既然不是偷,那就等超市报警啊,给了这一百,反而说不清了。

@伊韵zk梓萱: 一样是偷,偷个1.5元的?不嫌麻烦。

@杠精请圆润: 不管偷没偷,确实没结账啊,道歉的态度得有吧,还让超市陪损失吗?报警最好。

@晓晓晓晓晓晓橙:既然要偷,为什么不偷个1500的?偷个1.5的?超市真的过分!老奶奶肯定是忘记结账了,还拿报警吓唬老人,这超市做法就不对!

网调结果显示,过半网友认为“老人补结就行了”

针对此事,在大河报·豫视频发起的微博问卷调查中,“你觉得超市此举是否合理”的调查结果中显示,截至8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共有2148人参与。

其中,选择“不合理,老人补结就行了,没必要报警”这个回答的人数为1081票,为四个小问题里边的最高票数;选择“事情没弄清楚不做评价”662票这一回答的位居第二。

选择“不合理,数额达不到偷盗的标准”这个回答的人数为273票,位居第三。

而选择“合理,拿了东西未结账就是偷盗”这一回答的最少,为132票,位居倒数第一。

有律师认为,超市做法“维权过度”甚至可能侵权

该事件报道后,针对网友的质疑和疑问,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又采访了律师。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说,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针对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河南省认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低于这个金额的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他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单从盗窃金额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构成盗窃的金额并没有最低标准,但是认定盗窃行为来说,如果金额过低,就很难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认定该行为是故意窃取还是忘记结账。但行为人如果出现多次、秘密隐藏、替换价格标签、团伙等行为,尽管单次金额较低,也能认定盗窃的主观故意,也需要依法进行拘留、罚款。

超市自行收取赔偿金额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能侵权。超市对出现这种小额忘记结账的行为,一方面可以报警,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还要加强自身防损措施,安装监控和防盗措施,增派防损员,对关键人员进行预警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经营秩序。

“该超市做法,系维权过度。”赵律师认为。

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志刚认为,将未结账的商品带出超市的原因有多种,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于盗窃,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而主观状态的判定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正如民警所说,目前的情况无法作出盗窃的认定。在此前提下,超市不宜以盗窃为由收取老人100元。

本次事件中,超市的损失应以未结账商品的价款为限,超出部分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超市也无权以盗窃为由“惩罚”顾客,故应予返还。如有证据证明超市在处理此事时侵害了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老人可以依法追究超市的法律责任。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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