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水泥罐车轮胎脱落 一环卫工被砸致死

04.06.2014  10:46
  环卫工方女士正打扫路面,七八米外一辆行驶中的水泥罐车左后轮突然脱落,甩出后将她重重砸倒在地。一天后,方女士不治身亡。
  
  方女士家人将水泥罐车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此案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但没有当庭宣判。
  
  事故
  
  水泥罐车轮胎突然脱落环卫工人被砸伤抢救无效死亡
  
  方女士家人起诉称,2013年12月15日上午8时30分,55岁的环卫工方女士正在郑州市中原西路与西四环向西300米南水北调桥上打扫路面,一辆车牌号为豫A××200的重型水泥罐车沿中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左后轮突然脱落,甩出后将方女士砸倒。
  
  林某是水泥罐车的司机,当时水泥罐车距方女士只有七八米远。倒地不起的方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一天后,她因颅脑损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调查,涉案车辆所有人是李某,他为水泥罐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间。
  
  方女士家人认为,林某作为司机,没有尽到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义务,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方女士家人将林某、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7.3万余元。
  
  原告观点
  
  不应是“意外”,应是“交通事故
  
  昨日,方女士的女儿出庭。她说,母亲从事环卫工作4年多,这场事故,让70多岁的姥姥、姥爷“白发人送黑发人”。
  
  事发后,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和平日的交通事故不同,由于被认定为“意外”,交警并未划分事故责任。
  
  但原告一方对此有不同意见。原告代理人称,涉案事故发生在应接受交通管理的道路上,此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另外,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林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不足部分,保险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观点
  
  司机:钢圈爆裂导致轮胎脱落,这是“意外”不应担责
  
  法庭上,司机林某的代理人坚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
  
  他说,事发时,林某开车正常运输水泥,事发后调查发现,左后轮脱落是因为这个轮子的钢圈出现了爆裂。
  
  “每次出车前,林某都要对车辆进行检查,比如检查螺丝有无松动、轮胎气压状况等。”林某代理人称,至于为何出现钢圈爆裂,至今还没有人进行检查鉴定。
  
  他认为,林某是李某雇用的司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雇主李某赔偿。
  
  休庭后,法官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这遭到林某代理人的拒绝。他对原告一方表示歉意,接着,坚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林某的起诉。
  
  车主:要赔偿也得和司机一起连带赔偿
  
  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应该被认定为一场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赔偿。原告所诉的赔偿数额过高。
  
  “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的最高赔偿是12.2万元,三责险的最高赔偿是50万元,就是说保险公司应该在62.2万元范围内赔偿。”李某的代理律师说。
  
  据李某介绍,涉事水泥罐车是2013年1月买的,并按时进行了检验,因此林某作为司机,对事故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他认为,林某在工作中有过错,应该和自己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既然交警没有划分事故双方责任,保险公司就只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又因水泥罐车左后轮脱落导致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方女士家人为抢救方女士曾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则称,只承担国家医保用药的费用。
  
  事发后,李某曾支付方女士家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9万余元,他向保险公司提要求,应把这部分钱扣除出来给他。对此,保险公司称,李某的垫付款,公司在责任限额有余额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