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如何处理?

04.01.2016  09:58

          员工不愿续订合同

  小王2007年与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在2010年11月底通知小王续签劳动合同,小王就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2010年12月26日,公司再次通知小王按照原合同条件续订,小王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小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小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用人单位与小王在续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上存在分歧,但是用人单位愿意以原条件继续与小王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小王拒绝续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小王是没有权利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