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托管给中介,解约时发现出租房内物品受损,该由谁买单?

30.05.2022  18:07

本以为将自家房子委托给房产中介对外出租后就免于操心,可收回房屋时却发现屋子里有物品损坏,要求对方赔偿时又遭百般推脱,郑州的唐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5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结此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唐女士拿到了8000余元的执行款。

【房子托管给房产中介后,屋内物品受损该由谁赔偿?】

2018年3月,唐女士与房产中介某利公司(化名)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唐女士将自家一套闲置的120㎡三居室全权委托某利公司对外出租,委托期限5年,月租金2300元,房租每3个月支付一次。如任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租金为违约金。后双方又重新约定,月租金为1900元。

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唐女士允许某利公司添置设备,某利公司适当浮动出租价格,高出合同约定租金部分为该公司佣金;除某利公司及其代理客户使用不当,人为破坏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损坏的情况外,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因自然损坏或老化的维修责任均由唐女士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责任。该合同附件还列明了屋内抽油烟机、燃气灶等物品清单。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进行了房屋交接,唐女士将房门钥匙交给了某利公司,某利公司亦依照约定将房租定期支付房租。

2021年11月,某利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短信方式向唐女士发送通知,提出希望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经协商就解约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日交接房屋。

交房后,唐女士发现,某利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自己的房子墙壁颜色改为红色,房子内的燃气热水器、冰箱等设施已经损坏。唐女士随后将房屋内物品损坏情况发给某利公司工作人员要求维修,其未回复,唐女士遂自行更换、维修。后双方就房屋剩余租金、欠缴的水电费及物品赔偿费用等问题产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利公司承租唐女士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该公司无故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唐女士违约金1900元。

根据双方所提交证据,并考虑水、电费及物业费情况,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唐女士租金1900元、违约金1900元,并赔偿其损失5000元,合计8800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利公司并未履行,唐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劝说其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并未理会。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遂依法进行了冻结、划扣,并及时将执行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唐女士。至此,该案得以执结。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认为,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持续火热,其所处理的因房屋租赁产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因房屋内物品损坏引发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合同对此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往往会出现双方“扯皮”的现象,既不利于承租人生活的便利,也不利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维护。

法官提醒,房屋交接工作,不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也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确认房屋状态、划分责任主体的关键环节。在签订租房合同时,除在合同中对物品损坏等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外,还可以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

同时,要注意仔细检查屋内物品及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家电电器能否使用,如果有损坏物件,在交接前用和房东确认屋内瑕疵并拍照留证。同时要注意做好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性证据留存,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租房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通讯员 鲁维佳 刘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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