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立法规范广场舞 警告后不改正的噪音扰民可罚款500元

07.10.2017  09:27

针对广场舞、露天演唱噪音扰民等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近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绍兴市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制定条例旨在将文明行为促进和文明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条例指出,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违反上述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