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追责”的硬杠杠还需严落实

19.08.2015  11:4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8月18日光明日报)

习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本是“四个全面”的应有之义。可悲的是,一些领导干部短视严重,只看重GDP,不在意生态效益,甚至拿破坏生态换取经济增长与个人升迁。此次明确规定损害环境终身追责,既是对领导干部政绩观的引导,又是对全国人民的承诺。

“言之易,行之难”,制度的执行比制度的制定更加重要,否则制度就会沦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落实尴尬。笔者以为,从严执行还需做到两点。

一是要严守规定,不搞变通。怎样的问题需要担责?谁来追责?责任的界定又是什么?《办法》中表述的很详尽。制度倘若不能成为硬约束,就只能是橡皮筋,想松就松,想紧就紧,完全失去了震慑的作用。一旦环境建设出问题,就要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对事不对人,不给任何人可乘之机,不让任何项目钻空子,真正让生态效益在干部升迁、追责中享有“话语权”。

二是要用监管机制倒逼干部履责。违背科学发展要求的建设是如何拿到审批的?事后追责真能挽回环境损失吗?事后追责不如事前预防。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批制度,在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找到平衡点。随时对项目进展进行考察、监督,将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拉下马”,将那些无视长远效益的“短视干部”拉下马,要将生态效益纳入到领导干部考核,督促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价值观,让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

墨子说“口言之,身必行之”,《办法》的制定只是生态建设的第一步,若要取得实际成果,还需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改变生态文明建设“短腿”的现状,实现让环境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