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副院长资格拟放宽

22.10.2018  19:22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具备怎样的资格?22日下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对副院长资格再次作出修改。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此外,草案也对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副院长只能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应适当放宽。

因此,草案将该规定修改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责任编辑:钱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