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

08.05.2014  16:36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粮食行业秩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是指对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即将届满应注意事项,以及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行为或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提示、解释、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部门网站、媒体等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制作笔录或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通过部门网站、媒体公告、设置提示牌的形式集中提示的,应当选择为公众所知晓的媒体或在需提示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
      第五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制作,内容涵盖有关法律规定和提示事项。
      第六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文书,应定期收集整理、编号、分类和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