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
08.05.2014 16:36
本文来源: 粮食局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是指对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即将届满应注意事项,以及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行为或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提示、解释、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部门网站、媒体等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制作笔录或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通过部门网站、媒体公告、设置提示牌的形式集中提示的,应当选择为公众所知晓的媒体或在需提示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
第五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制作,内容涵盖有关法律规定和提示事项。
第六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文书,应定期收集整理、编号、分类和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 粮食局
08.05.2014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