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10.03.2015  12:4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和监管,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省局将于即日起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2014年3月31日前在我省辖区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经营者的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经营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三、核查方式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经营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方式,也可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经营者的资格变化情况进行核查。经营者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申报表》(附件1,请正反两面打印);

(二)《2014年度经营者粮油购销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核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严格按要求完成核查工作。对粮食收购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视情节暂停或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不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政策,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情况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资格核查过程中,要坚持核查与服务相结合,不得妨碍经营者正常的粮食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撰写2014年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总结,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暂停、取消、注销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表》(附件3)、《2014年度经营者粮油购销情况表》(附件2)和《现有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情况表》(附件4),所填表格均可按表样自行设计成EXCEL格式,于2015年4月10日前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省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姚大红

联系电话:0371~65683113    1352371733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申报表

            2.2014年度经营者粮油购销基本情况表

            3.暂停、取消、注销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表

4.现有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情况表

                    2015年3月3日

豫粮办〔2015〕21号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