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和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及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10.02.2017  09:08

各县(市、区)商务局,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局:

为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根据省商务厅(豫商运函[2017]2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2016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开展2016年度石油经营企业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认真总结2016年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研究提出2017年工作安排和相关建议,于2017年3月10日前报我局。

二、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石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在年检过程中,要严格对照相关要求,认真查看企业上报的年检资料,着重研究分析企业在安全、环保以及相关配套经营设施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发现存疑的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本次年检工作截止到2017年3月15日。

(一)年检及行业统计范围

1.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

2.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7,原件);

(2)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或符合规定的代储协议(仓储企业);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效期内、包含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

(7)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仓储企业是代储)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仓储企业是代储)纳税凭证;

(8)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即:自建的油库,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油库建设批文、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收购的油库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者其它可以证明油库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

(9)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0)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1)上年度油库全景、罐区(无法提供油库全景的,分片提供灌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12)批发企业提供上年度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两方面内容:一是与供油方的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二是与被供方签订的供油协议份数及执行情况),仓储企业提供代储协议执行情况。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7,原件);

(2)有效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油点除外;

(6)有效期内、包含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

(7)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8)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即:自建的加油站(点),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加油站(点)的建设批文、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收购的加油站(点)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加油站(点)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者提供购置加油机的发票、油罐的发票、施工款付款凭证等付款单位与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相符的票据;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加油站(点)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

(9)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扩建的,须提供省辖市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站(点)扩建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0)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1)上年度加油站(点)全景、加油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12)上年度供油协议执行情况;

(三)年检要求

1.  各县(市、区)商务局,高新区、示范区招商局,要提高认识,积极组织,确保完成本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由市商务局实地考察,现场查看油库设施设备、质量、计量、消防、安全以及年检所需材料等情况,复印件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准章,出具年检初审情况及年检意见的文件,连同企业提供的年检材料一式二份(年检表三份)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年检。

2.  各县(市、区)商务局,高新区、示范区招商局,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3月5日前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实地考察和年检材料报送工作。要采用登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将年检时间、要求及时通知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

3.对有问题暂时不能年检的,要求企业必须出具书面文件申请歇业、延期年检,说明情况,并书面要求企业按期整改到位。对于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相关规定和年检权限,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拒不参加年检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已不再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应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要求企业申请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4.市商务局,林州市、安阳县商务局对年度检查合格的零售企业,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检登记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将企业年检材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全部企业年检完毕,形成年检报告,并将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扩权县(市)商务局要将年检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以及附件1至附件6的电子表格于2016年3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备案,再向社会公布。

5.  各县(市、区)商务局,高新区、示范区招商局,年检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将年检中的做法、经验、存在问题、以及企业整改、歇业、注销证书、撤销资格、收缴证书、证书编号梳理等情况在年检报告中进行说明,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以及附件1至6的电子表格上报市商务局。

6.各级商务部门在年检时严禁收费,严禁借年检之际变相收费和以各种名目搭车收费。各级商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石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本通知要求的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年检,不得另外增加条件,不得违反廉政纪律。

三、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和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及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商运函〔2017〕2号)要求,在年检的基础上,认真填制2016年度成品油行业统计报表(附件1至附件6),并按时上报。

 

联  系  人:贾新建    李  伟

电        话:0372—503776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4(2017)附件1-6.xls

                        14(2017)附件7.doc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