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18.02.2017  00:42

豫安监管办〔2017〕21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复工复产检查工作的认识

目前,非煤矿山正处于节后复工复产关键时段,企业员工、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条件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坑探和地下基建矿山(项目)的“路、水、电、信”等外部保障能力较差,“人、机、环、管”等安全要素不确定性增加,极易诱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检查工作,有利于企业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确保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复工复产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和坑探、地下基建矿山(项目)要分别依照《关于贯彻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55号)中的检查报告和《坑探和地下基建矿山(项目)复工复产检查报告》(附件1)要求,外聘专家检查,填写《检查报告》,评定安全等级,落实隐患整改,并将《检查报告》报送至县级安全监管局。

(二)市、县安全监管局执法检查。负责日常监管的县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企业报送的《检查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照《检查报告》逐项打分复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实施闭环执法。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组织专家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交由县级安全监管局实施闭环执法。

(三)省安全监管局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将成立专项督查组(附件2),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各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督查,并填写《复工复产督查表》(附件3)。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市、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反馈。对反馈的问题,由县级安全监管局实施闭环执法,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进行督办。

三、复工复产工作标准

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检(抽)查情况,对检(抽)查矿山(项目)进行安全风险分级评定,并按照以下工作标准批准企业复工复产。

(1)对评定为A级的矿山生产系统,可同意其恢复生产,同时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2)对评定为B级的矿山生产系统,要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后恢复生产。

(3)对评定为C级的矿山生产系统,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由企业聘请专家组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分级评定。经评定合格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

(4)对评定为D级的矿山生产系统,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生产程序同上。

(5)检查发现坑探和地下基建矿山(项目)存在不符合《检查报告》要求的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恢复生产程序同上。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复工复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检查一个,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

(二)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

联 系 人:单强

联系电话:0371-65919813

附件:1.坑探和地下基建矿山(项目)复工复产检查报告.doc

 

        2. 省局督查分组安排.doc

 

      3. 复工复产督查表.doc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