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

22.03.2016  16:3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第62号)、《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稽〔2016〕30号)和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彻底查清山东省济南市非法经营疫苗涉案产品来源去向,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把此次案件查处工作作为当前紧要任务抓紧抓好。组织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成立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深入开展调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有关线索的公告》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在2016年3月23日前未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违法经营疫苗的品种、来源、去向等情况的,各地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核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行为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的品种、规格、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相关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本地区涉案嫌疑人员名单和协查线索,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对属于上线的,要查明销售单位和人员以及销售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等;对属于下线的,要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以及购进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等。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

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中,发现非法经营的疫苗,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发现涉案产品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组织协查。在案件查处中,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信息,对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查处。

六、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每日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进展情况以及在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于当日15时前上报省局。

201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