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被占用,签名系伪造 我的“房改资格”,成了谁的牟利工具?

21.07.2020  20:57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陈骏

【核心提示】以市场价购入的一套住,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却成了“房改房”。

因房改政策一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这套莫名其妙出现的“房改房”至今还影响着郑州市民张先生和妻子享受福利住房的待遇。

“等于我的房改指标被占了,我个人却没有享受过这个福利。我调取了当年的申请,里面的签名都是伪造的。”一周前,郑州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住房变身“房改房”的遭遇,而随着记者的深入调查,与这套房相关的更多不正常现象渐渐浮出水面。

市场价买的住房,却成了“房改房”

“最近几年,爱人单位两次‘分福利房’我们都没有资格,单位给出的解释是,我们俩已享受过房改福利,不能再次享受。”说起近年来自己的一系列遭遇,郑州市民张先生和爱人王女士显得很是委屈。

夫妇两人的遭遇概括起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生只能享受一次的“房改资格”被占用,他们却没有享受过房改福利。

事情要从2001年说起。

当年,张先生在单位附近的郑州市北三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南角“花园路160号院”,购买了一套110.42平方米的住房。在张先生出具的一份“集资购房合同书”中记者看到,出售此房的单位名为郑州市畜牧良种场,且购房合同中的乙方,即购房人,明确为“本单位职工”。

“我并不是这个单位的人,但当时告诉我说,这是‘格式化的合同’,没法改,放心买,不会有问题。”张先生说。

记者查阅这份合同发现,该合同中并无任何关于“房改”等字样的提示,且该合同在第十二条载明:在乙方交付完集资房款及签订此协议后,乙方拥有此房屋的全部产权,产权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该房屋手续、证件正在办理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

与此同时,在张先生所持有的一张“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上显示,张先生的购房款共计104500元,且收据上盖有“郑州市畜牧良种场”的财务专用章。

“我记得很清楚,当时单位旁边有个北云鹤小区,配套、环境都比我买这个房子要好,房价每平一千出头,而我买这个是每平方950元,这也是当时的市场价。”张先生称,在后续几年时间里,他了解到在这栋楼共计56户居民,除大约十多户居民为郑州市畜牧良种场的职工外,其他40多户业主均非该单位职工。

“我们后来得知,厂里的人买跟我们面积一样的房子大概只花了4、5万块钱,而我们的价格却是十万出头。”张先生说。

(张先生当年购买住房所在的花园路160号院5号楼)

时间到了2014年,因需要置换住房,张先生便将此房进行了出售,但他和爱人没有想到,这套至今已出售6年的房子,至今依然给他们带来了不少麻烦。

“我们咨询了解到,房改房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才能享受。我们既不是单位的职工,更没有享受到房改价格,直到爱人单位说我们享受过房改,我们才知道卖掉的那套房是‘房改房’。”张先生说,在后来咨询时房管部门时,工作人员曾告知他“房改房房本”跟普通商品房房本长得不一样,在房本内页右侧有注记,“但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也不懂这些专业知识啊。”张先生说。

(2013年,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文件,认定张先生所购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

与此房相关的两笔费用不知所踪

除购房款与畜牧场职工之间存在差额外,张先生这套房还存在另外一笔令人费解的费用。

张先生回忆说,在购买该房后,这套房子迟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直到2012年时,这件事出现了转机。

“当时是业委会找到了一个挺神秘的人,说他能办证,每家为此还缴纳了数额不等的费用,我家交了25000块钱。”张先生和妻子回忆说,当时业委会的人解释称他们这笔钱是“办证的钱”,细问之下,解释为“土地出让金”,最终他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这笔钱转给了一名叫做“刘佑金”(音)的人。

现实中,这笔钱真如同当年办证人所称用于此项开支了吗?

记者在张先生这套“房改房”的批复文件的结尾处看到了这样一句表述:职工第一次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和土地收益金。

对此,有熟悉房改业务的资深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于“房改房”而言,由单位出售给个人时(第一手交易),因免征政策,并不存在收取土地价款的问题。

而“土地出让金”的产生源于“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所对应均摊土地的性质由“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而产生,对于一套“房改房”来说,只会在上市交易时(即从单位购买了“房改房”后,再次将房屋转让时)缴纳一次。

“关于这笔费用,如当事人所述为真,个人推测是有人以收取‘土地出让金’为名,窃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上述资深人士说。

当年申请材料中的签名系伪造

身份并非本单位职工,且以市场价购入的房子为何摇身一变成了“房改房”?这令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带着疑问,张先生再次前往郑州市房管局调取了该房的部分档案,但结果更令其大吃一惊。

在档案中记者看到,这套房子拥有着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出具的“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申请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张*》的批复”、“出售公有住房登记表”等一系列文件,从书面材料上看,是一套名副其实的“房改房”。

“天眼查”数据显示,郑州市畜牧良种场,这一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营业执照目前已处于吊销状态,在存续期内,它由金水区农委持有100%股份控股。“这个厂倒闭以后,后续问题均由金水区农委负责处理,我们当年卖这套房的时候,为了减免税费,我还去金水区农委开过‘购房已满5年’的证明。”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回忆说。

记者注意到,在盖有金水区农委公章的“购房登记表”中,明确写有张先生夫妇的名字,且张先生的工作单位载明为:金水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申请表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给他们出具过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倒是真的,当时办房本让交了一大堆材料。”张先生说。

对此,记者也将购房合同上张先生的亲笔签名与房改申请表上的签名进行了仔细对比,“张*”两个字的书写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房改房申请表中的字迹(左)与购房合同中张先生亲笔所签的字迹,存在明显差异

房改资质审核流程为何成了“摆设”?

那么,在一套住房发生产权转移时,是否需要相关权利人当面办理、签字呢?

记者了解到,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这其中包括了:“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以及“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但当记者就“房改房”业务办理时,是否需要当事人当面申请、签字这一问题咨询郑州市房管局与房改业务相关科室时,多位工作人员均表示房改业务“对公不对私,材料真实性由工作单位负责审核”。

“这一问题至今在实操层面还存在争议,这涉及登记部门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通俗地说,要是形式审查,只看材料,难确保真实性,但进行实质审查,确实勉为其难了,登记部门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和能力。”一位来自房管部门此前负责房屋登记业务的资深人士说。“一个人是不是本单位职工自己单位最清楚,如果这个单位弄虚作假,作为行政审批单位防不胜防。”

那么,在当年,房改业务在办理时各单位又如何确保其材料的真实性呢?

一位曾供职于某省直单位“房改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当年房改政策大面积实施的时候,各个单位负责采集、审核购房人是否能够享受房改政策。“是单位职工这是前提条件,且如果购房人已婚,还需要配偶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这些材料都是要存档的。”

对此,一名曾在享受过房改福利的女士也向记者证实,自己爱人当年在购买单位房改房时,自己也确实前往本单位开具过相关证明。“证明我是这个单位的职工且没有住房,管的很严,那个年代单位房改办或办公室的人都懂这个流程。”这位女士说。

当年如此严格,且需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相互交叉印证的审核流程为何成了“摆设”?这也成为了张先生这一遭遇中的焦点问题。

7月17日上午,记者也和张先生一起来到了金水区农委进行反映。

该委办公室接待记者和张先生的工作人员表示,因年代久远,需进行详细了解后才能对此事进行回复。

7月21日中午,记者再次致电金水区农委了解此事,工作人员表示,已对此事进行了询问,但至今仍未找到知情人。“如果你们能回忆起来当年是谁办的具体业务,也给我们说一下,方便了解情况。”该委工作人员这样说。

“我从没享受过房改福利,却失去了房改资格,中间还存在好几万块钱的差额,我们两口子的房改资格也不知变成了谁的牟利工具?”历经一次又一次的“无解”后,张先生夫妇这样说。

对于此事的进展,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征集:如您在购房时也遭遇到了种种“不明白”,或感觉自己的购房过程存在问题,均可与报社记者取得联系(电话:15639075551 记者陈骏)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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