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大学生入职时遭拒绝,竟因高中时“抢”同学书包留有“案底”

30.05.2022  16:27

最近,郑州大学生小龙(化名)在找工作中的一系列遭遇,让他很郁闷。今年4月份,他参加了建设银行河南分行的社会招聘,并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完成培训后,他满心欢喜地准备签合同上班,却被告知“有案底”,不能录用。原来,小龙在上高中时因“抢”同学书包,涉嫌抢劫罪被平顶山警方刑事拘留。不过,检察院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小龙“犯事儿”时还未成年,按照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然而这个被查出的“案底”让他丢了工作。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或将让像小龙一样的罪错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大学生求职因“有案底”被拒】

“毕业后,我很高兴自己找到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准备量工装上班了,被泼了一盆冷水。”小龙接受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时,显得很沮丧。

今年4月份,小龙在“中国建设银行人才招聘”微信公众号上看到河南分行郑州网点招聘柜面业务人员的信息,他按照操作提示在线上报名。当天有工作人员联系他去面试,面试结束后,小龙接到通知让复试,主要是笔试。考试完,小龙回家等消息。

“过了几天,银行方面打来电话说我考试通过,让提交个人资料,之后还参加了三四天的培训。”小龙说,银行说培训完可以签合同上班,不过,最后等来的是“坏消息”。在上班前量工装的尺寸时,小龙接到建行的通知说,“他们查到我有犯罪记录,签不了合同,招聘的人员要求没有‘案底’才行”。

收到这个消息,小龙顿时懵了,自己什么时候犯罪了。随后,小龙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家长。

据小龙家长的回忆和打听,找到了问题所在。2017年,还在上高中的小龙和几个同学拿了另外一个同学的书包,书包被拿走学生的家长向警方报案称书包被人抢走了。随后,小龙因涉嫌抢劫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对方家长说书包里有副眼镜,值几千元,我们当时赔了对方钱,达成和解。”小龙的家长回忆说。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对于该案,当时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小龙因涉嫌抢劫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由检察院对其进行6个月的监督考察。

小龙的家长认为,小龙“犯事儿”时还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应当被公开的,“而且当时也问了,他们(公安检察)都说不影响以后的上学就业,没想到这么多年后还是出事了”。

业内人士透露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招聘时,往往会查询个人有无犯罪记录。

【谁泄露了未成年人的“案底”?】

找到事情的根源所在,小龙很懊悔当年的不理智违法行为,不过更多的是对未来的担忧。

“这件事发生后,我也不敢再找工作了,害怕人家再以这个理由拒绝我,甚至是用鄙视的眼光看我。”小龙的话语中透露出无奈,未成年时的一次冲动犯罪,竟成了无法抹掉却又挥之不去的“标签”。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当年办理小龙案件的为平顶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早在2010年,当地10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平顶山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红头文件,实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10家单位为:平顶山市政法委、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团市委、妇联。同时还成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工作。

根据公布的实施意见,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具有平顶山市辖区户籍的罪犯,其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或虽然已满18岁但不满23岁且是在校学生,服从生效裁判,无申诉、上访行为。

在上述前提下,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轻罪记录可以封存: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且已实际执行的未成年人,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其轻罪记录自然永久封存;被判处管制的未成年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可以申请轻罪记录封存;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可以申请轻罪记录封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可以申请轻罪记录封存。

小龙“犯事儿”时只有17岁,案件办结时间为2018年,完全符合上述实施意见。

了解到小龙的遭遇后,大河报·豫视频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检方在查询后回复说,“这个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检察院办理后已经封存,不会泄露出去的”。当地警方暂未有明确回应。

【“两高两部”发文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明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查询主体。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

此外,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漏的法律责任。第20条规定了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注: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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