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进意义大 惠农强农谱新篇

16.08.2014  22:49

根据人大代表多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2001初,九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开始了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起草领导小组中,农业部有张宝文副部长、王智才司长、白人朴教授三名成员。我有幸作为专家学者成员参加这项工作,深感荣幸和责任重大,也亲身体会到本法呼声迫切,成之不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起草和实施的参与者、见证者,在纪念本法公布施行10周年之际,我有责任和义务把参与经历和感受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两届方成 成之不易

呼声迫切体现在要求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符合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要求,顺应了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时代潮流。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央和地方多年来制定了一些扶持优惠政策,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多是一事一议,有些地方性法规、政策还不协调,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起草领导小组成立并开始工作,是顺应形势发展要求和人民呼声的重要举措,表明是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成之不易体现在本法从调研、论证、起草到审议、修改、通过、施行,经历了第九届、第十届两届全国人大才大功告成,确属不易。立法活动始终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和规范程序进行。起草组进行了大量调研和论证起草工作。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支持农业机械化政策措施,各地方有关农业机械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扶持措施,以及国外相关立法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在起草及审议过程中,积极促进的共识是主流,也有争议和质疑。对于争议和质疑,都是在充分讨论、切磋的基础上,多次深入地方和基层调研,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统一认识,执笔起草,形成法律草案初稿。再经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多次审议修改,并将草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征求意见,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征求意见,在草案的基础上逐条修改、增、删一百多处后才形成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表决稿。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促进的法治轨道。这部法律深得民心,人民日报评论员发表专题文章说,这部法律立足促进,确定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向,强化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保障措施,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又一部兴农护农的法律,对促进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意义十分重大。

科学民主立法解决了三大问题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制定本法要达到的任务目标,要解决什么问题,立法目的统领着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是法律的灵魂。因此,一般都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法律其他条款的规定都围绕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由于明确立法目的非常重要,在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就有部门负责人成员提出质疑,“发展农业机械化是主管部门的职责工作,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通过讨论,统一认识是,本法不是农业机械化管理法,是促进法。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是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国际上也有先例。所以,本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本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在各章节的条文中,都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这一立法目的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更突出的是,本法还专门规定了“扶持措施”一章,将有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加以明确规定。这就为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健全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支持政策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规范调整范围。本法第二条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定义的规定,是本法的调整范围。即根据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出的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基础,也是法律实施的需要。

关于农业机械化的定义,学界有多种表述,尚未规范统一。本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对农业机械化定义作出的规定,具有规范性、权威性。

关于农业机械的定义,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用“指用于农业生产”代替草案“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使本法的调整范围更全面规范,更准确可行。因为在审议草案时,有常委委员提出,作为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本法所称农业机械,不宜限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械(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规范的农业机械范围按照农业法对“农业”的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还应包括林业机械。

三是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统一。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全局性,又有阶段性,既要现实可行,又要与时俱进。法律条款也有一个建立、修订、完善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暂不入法,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发挥对法律的补充、细化和具体化作用。待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较成熟时,再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上升为法律,法律与法规配套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所以,本法对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在认真研究采纳的基础上,对有些不宜采纳的意见,则做出相应的解释或处理意见,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不再纳入本法;可以由国务院规定处理的,本法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法通过时达到了高度一致,再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

依法促进 成果辉煌

法律的本质是人民共同意愿的表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公布实施10年来,依法促进功效显著,成果辉煌。丰硕成果已从多方面展现,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两大成果:法制建设成果和促进实践成果。

法制建设成果表现为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成果。这部法律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法等兴农护农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和重要补充,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促进的法治时代。

促进实践成果主要表现为这10年是我国农机化发展史上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高、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贡献最大的10年。

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这10年的年均发展速度为过去54年年均速度的4—5倍,形成了我国农机化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

发展质量高体现在这10年我国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力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农业生产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机化发展实现了两个历史性跨越:2007年,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总体上实现了从初级阶段迈入中级阶段的历史性跨越,目前已进入中级阶段中后期;2010年,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从过去以人畜力传统生产方式为主转变为当今以机械化生产方式为主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中国农业已进入以机械化生产方式为主导的新时代。

这10年,农业机械化发展为实现粮食生产十连增和农民增收十连快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技术支撑,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作用和贡献举世公认。

可以预期,随着法律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态势在“四化”同步推进的大潮中,正由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向农业全面机械化进军!依法促进必将在转型升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中取得更大的成就,谱写出更加辉煌的新篇章!(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





作者:白人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