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厅启动2017年扶贫审计:突出精准、安全、绩效

05.01.2017  21:02

 

根据审计署统一工作部署,近日河南省审计厅研究确定了2017年扶贫审计工作方案,1月4日起,我省7个国家级贫困县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同时展开。这次审计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将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突出“精准、安全、绩效”主线,严肃查处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损失浪费、风险隐患等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本次审计预计2017年3月底前完成,审计结果将按规定报告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强力保障作用。

开展扶贫审计中,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审计,严肃查处扶贫领域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坚持客观求实、鼓励创新,要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切实做到“三个区分”,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

一是突出“精准”,检查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检查“六个精准”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执行到位情况,揭示有无识别不准、措施不力、项目不实、用力不够,存在资金沉淀、浪费、假扶贫、“数字脱贫”等问题,推进精准扶贫任务如期完成。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和《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要求,关注统筹整合使用扶贫资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有关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清理整合情况,有无继续限定相关资金具体用途等问题;是否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整合方案和细化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资金拨付是否及时、有无滞留滞拨;关注扶贫及相关涉农存量资金真实性问题。重点揭示和反映统筹整合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和效果,资金长期闲置难以发挥扶贫效果的问题。围绕精准脱贫要求,检查贯彻落实产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金融扶贫、社保兜底扶贫等政策措施进展情况,着力揭露和查处规划不衔接、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信息不共享等影响政策措施落实的问题。检查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情况。关注各级各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的情况,以及扶贫资金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是否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的具体政策建议。

二是突出“安全”,检查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关注资金分配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优亲厚友,有无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向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分配或发放扶贫资金,或向下属企事业单位、关系单位或亲属倾斜等问题;有无直接或变相以咨询费、评审费、管理费等名义向贫困地区、贫困对象或接受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个人违规收费谋取不当利益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问题。关注资金管理使用中有无将扶贫资金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职工住宅或搞豪华装修,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人员奖金福利、公款吃喝、招待送礼、公款旅游、挥霍浪费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的问题,揭示和反映一些部门和单位借统筹整合之名,违规将扶贫资金用于市政建设、弥补经费支出等非扶贫领域的问题。关注有无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利用虚假项目、虚假合同、虚假人员名单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利用关系向扶贫资金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违规获得扶贫资金和项目,以及私设“小金库”用于小团体利益甚至被个人贪污私分挪用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并严格查处申报审批环节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三是突出“绩效”,检查精准扶贫目标实现和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着重选取整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生态建设、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改善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揭示长期应开工未开工、应完工未完工等影响扶贫效果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查处扶贫项目建设或实施中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以权谋私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到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原因,导致项目质量差、废弃闲置、苗木死亡荒废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关注产业扶贫规划与项目脱离当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无法实现预期扶贫效果,以及把扶贫资源集中用到少数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实际成为个别人牟利工具而贫困群众不能获益等问题。关注其他社会扶贫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帮扶项目是否及时落地和发挥实效,是否存在一些公司企业打着扶贫旗号实际只为享受贫困地区土地、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等问题。

此外,这次审计中还要对以往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到位,积极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