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收保障办法 本月12日起实施

07.08.2016  15:45

   中原网讯(记者李娜 实习生 赵晴)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日前公布,规范了税收征管、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等内容。《办法》8月12日起正式施行。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日前公布,规范了税收征管、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等内容。《办法》8月12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应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

  《办法》提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信息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同时,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编辑:袁连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