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发布 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不收“过头税”

06.08.2016  09:37

  8月3日,《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签发公布,重点规范了税源培植、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确保地方税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今年以来,受经济增长趋缓、价格回落以及营改增政策实施等的影响,地税收入增幅相应有所回落,但整体运行仍好于预期。《保障办法》要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在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动产、不动产登记及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金融部门要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信息,财政部门要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确保地方税收应收尽收。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将于8月12日正式实施。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凡出现此类违规违法行为,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栾姗 实习生 卢小松)